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文件
造信〔2007〕11号
关于颁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加强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我站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站。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抄报:省建设厅,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抄送:各市建委、建管局(处)
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则
******条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是全面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工作,为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加强全省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是指以全省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为基础,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本省和各市的市场情况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并以此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实际、公平、公正、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
第二章 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要有相对固定的来源,应包括生产企业、供应商、物流公司、建筑企业、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采集点的数量或范围应能满足反映所在市场行情的需要。
第七条 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的品种、数量应依据2006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中所列的材料价格品种、数量,并结合建设市场的需要来确定。
第八条 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应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选派专门的专业人员负责进行。采集价格的信息员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组织管理和定期的培训教育,并对所采集价格信息的质量和准确度负责。
第九条 采集的材料价格内容符合要求,资料真实可靠,价格合理。
第三章材料价格信息的计算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材料价格是指综合了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组织采购、供应与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其费用组成内容主要包括供应价格、运杂费、采购保管费。此处的材料价格类似于材料预算价格,反映的是某一时点的价格。
材料检验试验费按材料费的0.20%计取,构成工程材料费。
第十一条 材料价格的计算按以下公式计算:
材料价格=(供应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
1、材料供应价格是按市场实际供应价格水平取定,供应价包含了进货费、供销部门经营费和包装费等有关费用,不包括包装品押金,也不计减包装品残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输费、运输耗损及其他附加费等费用。
3、材料采保管费是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和工地保管费、仓储耗损等内容。一般材料采购保管费费率由各市站根据所在地情况和不同材料类别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材料价格种类一般分为定额材料单价、材料信息价等。
定额材料单价是指某个编制基期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或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中所列的材料单价。
材料信息价是指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定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第四章 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
第十三条 ①各市站负责每月发布所在市(包括市区、县)的材料价格信息。
②省总站负责发布本省的主要材料(即未计价材料)价格信息,并按月汇总各市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四条 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主要途径:①省、市工程造价信息网。②省、市工程造价信息期刊。
第十五条 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应采用统一材料编码、统一材料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材料价格口径。材料价格信息也可以供应价形式发布,但发布时须加以说明。主要材料(未计价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内容还应包括生产(或供应)厂家或产地(供应地)。
第十六条 各市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的品种、数量尽可能地满足于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的需要,一般不少于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中所列材料的品种、数量。
第十七条 定额材料单价由省工程造价总站定期统一编制,作为编制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的依据,是计算工程造价的基础。各市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标底(或控制价)编制、成本价界定和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省造价总站发布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具有指导性作用,供全省有关建设、设计、施工企业、中介机构及政府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八条 处理工程造价纠纷时,材料价格可按工程合同工期或实际工期内所在市发布的每月材料价格信息加权平均值计算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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